公告修正「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有關本會修正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一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 酌修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後起算三年度內,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及本要點補助者。 二、 修正修繕住宅補助參照建購住宅補助增訂「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及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 修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三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可增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 修正要點第八點不列入人口範疇,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五、 服務窗口:本會承辦人王小姐,電話1999轉2077或02-27206001分機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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