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有關本會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業要點一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入住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之所在地縣市,除本市以外,擴及至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二、考量無法取得民眾過往職業類別之相關證明,故剔除本項補助要點過往以部分職業類別為審查條件,而採以民眾提供財稅申請資料及本市家戶最低生活標準審查作為依據,修正刪除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者。 三、新增「領有院外就養金之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者依戶內依賴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 四、因應現行制度變革,調整修正失能評估單位為「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評估單位」,等級為中、重度,或持有政府,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證明者」。 五、酌修身心障礙手冊為身心障礙證明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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