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且已進住本市立案之老人安養護、長期照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
服務內容:
1、60 歲以上具自理能力之安養者,補助每人每月最高2萬元
2、55 歲以上經失能評估為中度以上養護者,補助每人每月最高2萬5千元
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國稅局稅捐稽徵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正本乙份(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卡)
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4、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本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服務窗口: 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社會福利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