賡續辦理「臺北市原住民心理健康支持實施計畫」。
一、實施依據: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暨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第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辦理。 二、實施目的: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強化本市原住民族心理健康之社會支持系統,提升本市原住民社會支持及個人心理韌性,促進本市族人心理健康,協助其調適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提供其需求之心理支持服務,特辦理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下稱本會)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二)補助條件:於下列服務機構接受諮商服務者: 1、提供心理諮商之服務機構,須為已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醫院或診所)、私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 2、上開醫療機構之開業執照「診療科別」應設有「精神科」。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本計畫補助每次心理諮商所生之諮商費用,但不含掛號費其他費用。 (二)每人每年最多補助6次,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整(含前一年度之12月份),且應於當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如已申請前項補助,則該次諮商不得重複申請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六、申請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程序:由服務機構以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服務機構於確認應備文件齊全,並掃描成電子檔後,於「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提出申請並上傳申請文件,毋須將紙本申請資料寄送至本會,申請流程詳附件4。 (二)撥款程序:申請案經本會核定後,該補助款項於本會核定公文寄送兩週內逕匯入服務機構之帳戶。 七、應備申請文件: (一)心理諮商服務明細(附件1)。 (二)個案簽署切結書影本/電子掃描檔(附件2)。 (三)服務機構金融帳戶資料(附件3)。 (四)諮商前、後測之簡式健康量表及幸福指標量表(附表1)。 (五)服務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八、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應配合事項及規範: 1、本計畫提供之心理諮商服務,需逕洽服務機構諮詢並預約。 2、應於接受心理諮商服務前簽署切結書,另需配合出示設籍本市(含設籍時間)及原住民身分之有效證明文件以利服務機構確認符合補助資格。 (二)服務機構應配合事項及規範: 1、本計畫服務提供者限由依法領有西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且執業登記於服務機構中的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依各該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規執行業務。 2、服務提供者應於執行前向補助對象介紹本計畫內容,確認民眾符合本計畫補助條件及補助項目,並請其簽署切結書後,依其參與本計畫意願申請經費補助。完成簽署之切結書交由補助對象收執,並由服務機構掃描或拍照留存。 3、倘個案使用此計畫補助6次服務後,仍有心理諮商服務需求,服務機構可協助轉介至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採自費方式尋求心理諮商服務。 4、服務機構已向本計畫申請補助之金額,不得重複向補助對象收取,或向其他方案申請補助或報支。 5、本會基於業務職掌及為審核本方案執行情形需要,得進行實地查核,服務機構應予配合。 (三)服務機構於諮商期間應配合事項: 1、執行心理諮商服務之醫事人員,應於第1次服務對象及最後1次服務對象時,以簡式健康量表(Brief SymptomRating Scale,簡稱BSRS-5)及WHO-5幸福指標量表,進行評估並載於業務紀錄。 2、經以前開BSRS-5評估,第1至5題總分大於等於15分者,或第6題(附加題)自殺意念大於等於2分者,心理師應積極轉介個案至精神醫療機構就診。如服務機構為醫療機構,且其主責之精神科醫師可治療或診斷時,不在此限。 3、進行前開轉介時,服務提供者應與補助對象共同討論,並以其可穩定就醫之醫療機構為原則,不以原轉介機構為限。 4、進行前開轉介時,如補助對象表示拒絕或認無需要,仍應提供其建議就醫之醫療機構資訊,並以6次心理諮商關係結束前,協助個案就醫為服務目的及原則。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四)重複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款。 九、補助對象及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預期效益: (一)提升本市族人心理健康,強化社會參與,提升生活品質。 (二)補助有心理諮商服務需求之族人,每年受益約150人次。 十一、計畫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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