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原住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要點」暨申請相關事宜
一、 本案業經114年11月4日府原社福字第1143020388號令發布在案。 二、 本要點原共計9點,本次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 三、 檢附本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發布令各1份。 四、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且符合資格者。 五、 申請應備證件: (一) 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 (二) 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就醫日期、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三)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六、 服務窗口: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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