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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扶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及年滿16歲以上之原住民婦女,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事由致使目前生活困難者(詳如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申請,本會將派員訪視,並經評估後以函知申請人結果。
二、扶助項目:
(一) 緊急生活補助。
(二)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三) 醫療費用(含心理治療費用)補助。
(四) 生育補助(含生活補助)。
(五)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六) 收容安置及補助。
(七) 房租補助。
三、優先提供扶助項目:
(一) 受教育及訓練機會。
(二) 工作機會。
(三) 其子女受托及教育機會。
(四) 收容。
(五) 承購、承租國宅。
服務窗口:
1、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李小姐,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19。
2、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電話如下:

 

松山區 8787-8787#828 文山區 2936-5522#211 北投區 2891-2105#223
中正區 2341-6721#256 南港區 2783-1343#870 信義區 2723-9777#856
大同區 2597-5323#615 內湖區 2792-5828#268 大安區 2351-1711#8201
萬華區 2306-4468#113 士林區 2882-6200#6021 中山區 2503-136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