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扶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及年滿16歲以上之原住民婦女,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事由致使目前生活困難者(詳如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申請,本會將派員訪視,並經評估後以函知申請人結果。  
 二、扶助項目:
 (一) 緊急生活補助。
 (二)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三) 醫療費用(含心理治療費用)補助。
 (四) 生育補助(含生活補助)。
 (五)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六) 收容安置及補助。
 (七) 房租補助。
 三、優先提供扶助項目:
 (一) 受教育及訓練機會。
 (二) 工作機會。
 (三) 其子女受托及教育機會。
 (四) 收容。
 (五) 承購、承租國宅。
 服務窗口:
 1、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李小姐,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19。
 2、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電話如下:  	 		
   			  		松山區  			8787-8787#828  			文山區  			2936-5522#211  			北投區  			2891-2105#223  		 			  		中正區  			2341-6721#256  			南港區  			2783-1343#870  			信義區  			2723-9777#856  		 			  		大同區  			2597-5323#615  			內湖區  			2792-5828#268  			大安區  			2351-1711#8201  		 			  	 萬華區  			2306-4468#113  			士林區  			2882-6200#6021  			中山區  			2503-136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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