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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

主旨: 修正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
說明: 
1.因本要點現非依據本市中低收入戶作為審核標準,故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
2.為保障本市原住民申請旨揭補助權益,本次修訂建購住宅未逾兩年係以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兩年內計算。
3.原申請條件不動產限額為876萬,本次調整至1,237萬。
4.一旦家戶成員中若繼承取得小坪數之共有房屋,屬於經濟價值不高且無法實際居住之房屋,將無法申請本補助,有失公允,故增訂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
5.又本補助要點旨在協助本市原住民家庭申請建購及修繕補助,故全戶人口應在二人以上,爰予修正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