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遴聘原住民族族群代表與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婦女代表名額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族籍代表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本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遴聘原住民族族群代表與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婦女代表名額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族籍代表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