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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有關本會修正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要點一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配合民法修正條文第12條,成年年齡已自20歲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本要點之申請年齡資格至18歲。

二、修正本要點第八點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因應第八點全家人口列計範圍修正,修正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應審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成員列計範圍。

四、修正要點第九項第一項第一款工作收入之認定,修正為「工作收入,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收入核算。無法提供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五、刪除本要點第十點工作能力認定情事。

服務窗口:本會承辦人王小姐,電話1999轉2077或02-27206001分機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