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業務
為協助臺北市收入較低且無自有宅之原住民居住問題,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原住民住宅政策之輔導,提供臺北市原住民文化公寓(東湖CE基地國宅)予以承租。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於申請候租階段,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本會社會福利組(以下稱本組),應於各審查階段就下列申請人資格條件逐一審查: (一)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有戶籍滿六個月之原住民。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且家庭人口數3人(含)以上。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110年之標準為104萬元以下)或平均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1年平均消費支出之80%者 (五)未享有政府其他居住補助者。 (六)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或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二、前項審查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初審:於申請時,由本組就前項(一)、(二)逐一審查,符合者,依序列冊錄案,候租人等候承租期間,戶籍不得遷出本市。 (二)複審:於進行配租前,本組應就候租人之前項各款規定逐一審查,符合者始得進行擇牌配租作業。 三、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優先進住承租國宅者,應另案列冊,優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