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若有購置房屋的需求,須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住宅補助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資格: (1)年滿十八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3)申請人必項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具由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二、申請人條件: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二倍者。 (5)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曾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且不動產金額合計未超過一千二百三十七萬。 (7)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8)獲得補助之家庭,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出租。經查確有前述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繳還該項補助款。 (9)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使得申請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血親,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