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達6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且符合資格者。二、修正內容:修訂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詳請參閱本網站之附件。三、應備證件:1、 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2、 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出院日期、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3、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四、服務窗口: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伍先生,洽詢電話1999轉2017或洽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