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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4月1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違憲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一、判決主文: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一)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三)憲法法庭判決網址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0513,供參。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該會將遵照司法院大法官判決所提出之憲法規範要旨,包含: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亦能客觀表達其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應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等原則,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研商,並依判決要旨研處後續事宜,經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後,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意願之法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新聞稿網址連結:https://reurl.cc/Dyb4W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