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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積極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供原住民短期住宿服務要點」,住宿地點、住宿費用、受理申請期間等項目由本會每年公告之。

一、說明:本市原住民因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或前來本市之外縣市原住民個人因就學、就業及就醫等事由,而無法覓得適當住所者,提供其安全、舒適之住宿服務。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因在本市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或遭法院強制搬遷者等原因,短時間內無法尋覓適當處所者。
(二)設籍外縣市(不含新北市及基隆市)之原住民,前來本市參加各級學校就學招考及實習、公私部門就職招考、辦理喪葬事宜或重大傷病醫療就診等,無法覓得適當住所者。
三、核准最高住宿人數及期限:
(一)依前項(一)規定申請者,核准住宿人數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為限,住宿期間最長至15日。
(二)依前項(二)規定申請者,外縣市個人申請者,核准住宿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或監護人為限,住宿期間最長5日,一年申請以3次為限。
四、申請人申請住宿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本市原住民申請:申請書、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切結書、戶口名簿影本。
(二)外縣市原住民申請: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可資證明之事由文件(准考證、實習相關證明、公私部門招考證明、死亡證明書或訃聞、重大傷病證明卡等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切結書。
五、申請方式:
(一)符合本市原住民申請者,應於住宿日3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符合外縣市原住民申請者,應於住宿日20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六、備註:
(一)同一住宿時期已獲得其他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二)申請人於原核定住宿期間需延期或取消,請於住宿前3日辦妥更改,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本要點之住宿地點、住宿費用、受理申請期間、住宿期間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每年公告之。
五、服務窗口:
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涂小姐,洽詢電話1999轉2077或02-2720-6001分機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