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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募臺北市原住民族經濟事業資訊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一、依據《臺北市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或學校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採購,應保留百分之十以上之採購件數,優先採購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所提供之產品或勞務。……」。


二、為利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便於辨別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產品或勞務並進行採購,本會業於官網建置「原民產品資訊專區」,請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合作社,負責人或代表人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且有意願登錄專區之業者,填寫附件表件並附上照片1張,將電子檔email(信件主旨請寫「臺北市原住民族經濟事業資訊」)傳送至cp6158@gov.taipei,如有任何疑問聯絡電話:02-27208889/1999轉2011,潘專員。